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6 履行告知 4.6.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并在厂区的醒目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包 括职业卫生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4.6.2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用人单位应与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经过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劳动者,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 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职业岗位或职业内容,使劳动者 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影响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 4.6.3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签订 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职业岗位或职业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 的职业病危害影响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新增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作说明。 4.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用中文) ,并在职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告。操作规程应简明 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领悟掌握。操作规程应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 全。 4.6.5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职业场所/岗位的醒目位 置公告。
应急救援措施公告应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领悟掌握。 应急救援措施应针对作业岗位的特点,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自救、他救技巧 和临时应急处理制度等。 4.6.6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影响监测、评价结局告知 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职业场所职业病危 害影响监测及评价结局 4.6.7 劳动者职业健壮检查结局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壮检查,并将检查结局如实告知劳动者。 4.6.8 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 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壮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 本人。 4.6.9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还应通过 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 遇等相关内容。